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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载人航天工程特殊标志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载人航天工程特殊标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载人航天工程特殊标志(以下简称“工程特殊标志”)的管理和规范使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及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特殊标志包括:

(一)“中国空间站”名称。

(二)中国载人航天工程办公室对外公布的飞行任务名称及其任务标识。

第三条 中国载人航天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中载办”)负责工程特殊标志合法审查、授权许可、维权保护、使用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范使用工程特殊标志,工程特殊标志的使用应当有助于中国载人航天工程的发展,维护工程形象。

第五条 未经中载办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与工程特殊标志相同或相近似的图形、文字及其组合。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中载办或中国载人航天工程名义,提供涉及工程特殊标志的商品或服务,举办会议、展览、广告宣传、征集赞助等活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可能使公众认为其与中国载人航天工程、中载办、中国空间站、相关飞行任务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八条 未经中载办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程特殊标志中的名称、标识等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商品交易文书上,不得用于任何形式、任何媒体的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

第九条 需要使用工程特殊标志且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工程官方网站申请,说明使用范围、期限、地域和用途等,经中载办审查同意后使用。

第十条 工程特殊标志使用期限届满且需继续使用的,使用人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批准手续。未办理的,到期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一条 工程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在中国载人航天工程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工程特殊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使用时应保证标志清晰可识,不得更改工程特殊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第十二条 工程特殊标志使用人未经中载办书面同意或许可,不得转授权。

        第十三条 工程特殊标志使用人与中载办或其管理机构签订书面许可使用协议的,应自协议签订1个月内,将协议副本报国务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并报使用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存查。

第十四条 工程特殊标志使用人,未按本办法规定或超出授权范围使用工程特殊标志的,由中载办或其管理机构予以纠正。拒不整改的,中载办或其指定管理机构有权撤销工程特殊标志使用授权,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发现涉嫌侵犯工程特殊标志的行为,可向中载办或其指定管理机构举报,或直接向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执法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载人航天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载人航天工程办公室

2022825

 联系邮箱:cms-ipprotection@cmse.gov.cn